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那你听说过共享用工吗
“共享”对于大家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,以共享为营利途径的企业,例如ofo,小电,怪兽等也被大家所知晓。那么你听说过共享“用工”吗?
共享用工,从词汇上即指对人力资源的再分配,是企业之间开展的用工余缺调剂合作机制。通过人为的调节劳动资源,将富余的劳动力分配到需求岗位,对于企业来说,在共享用工机制下,能够节约用工成本,促进企业之间的互通有无,实现人力资源的动态平衡。对于劳动者而言,通过这一机制,可以增加收入,稳定就业。
疫情期间,高生产需求企业尝试着与劳动力富余的企业展开合作,通过短期的劳动力互补保障高生产需求,同时减轻尚未复工企业的用工成本,例如疫情期间的餐饮、旅游、酒店等企业与医药公司之间的用工合作。共享用工在疫情期间崭露头角,为保障国民经济发展的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,但大家发现,疫情结束后,又隐于幕后,仿佛昙花一现。究其原因,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实践中,存在着企业用工责任不明晰,劳动者益易受损。最基础的用工关系其实是非常简单的A-B关系,但在实践中,有A-B-C,A-B-C-D等模式,例如劳务派遣,异地办公等,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不一致,工作地点与公司经营所在地不一致等情况。很多企业通过派遣、临时工、实习等来节约用工成本,规避用工风险,给劳动保障制度提出一个又一个难题。
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》(人社厅发〔2020〕98号明确规定了“共享用工”不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,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、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,督促借调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,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,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。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。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。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‘共享用工’之名,进行违法劳务派遣,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。劳动者在共享用工期间发生工伤的,应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:“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,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,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”。